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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泰州市有关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监管以及房地产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全市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监管以及房地产行业管理方面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住宅产业发展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深化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定相关的住房政策。
(四)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体系,推进全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工作。负责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准入资格核准,监督管理全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销售、出租、维修等工作,参与确定经济适用房价格;负责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准入资格核准。
(五)负责全市直管公房、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资质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许可和合同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交易行为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市场监测、市场分析和定期发布市场信息工作;负责房地产中介(估价、经纪)行业监督与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
(八)负责全市房产权属管理。负责全市房产权属登记和发证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负责房屋测绘和产权产籍管理,建立统一的房屋权属信息系统,并实施管理;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和解决房产办证历史遗留问题。
(九)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市危旧房屋改造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指导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全市危险房屋管理及防灾抢险工作;监督管理全市白蚁防治工作。
(十)负责全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房地产开发、房屋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住宅科技信息交流与科技合作;组织协调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报送、提供信息;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及节能省地型住宅产业发展。
(十一)负责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核准项目资本金;负责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十二)负责住房保障、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屋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处理各类投诉和纠纷;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负责本系统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对纪检监察和群团工作的领导。
(十四)承办市住房和城乡建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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