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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泰兴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切实解决城区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等五部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120号令),参照《泰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城市建成区内持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家庭以及持有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家庭。
第三条 市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管理处(房改办)(以下简称市房管处)具体负责全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实施和管理。
市财政、民政、国土、税务、总工会等部门根据其职责,配合做好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条件和方式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
市区家庭成员持有《泰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救助证》或《泰兴市特困职工证》期间,并连续享受保障待遇6个月(含)以上的,且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10平方米(含,下同),具有城区常住城镇户口5年以上的居民家庭可申请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
第五条 本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使用面积控制标准。
单身家庭16平方米,两人家庭人均14平方米,三人家庭人均12平方米,四人及其以上家庭人均10平方米。
第六条 申请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时,按户籍记载的家庭人口计算;家庭人口包括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以及同住一处共同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
第七条 申请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时,住房使用面积按照申请家庭全部住房(含承租的公房、优惠购买的公房、购买的商品房及其他房屋等)使用面积合并计算。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对本市城区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为主、租金减免为辅、特殊情况提供实物配租的住房保障方式。
第九条 经审批获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应根据居住需要向市场租赁符合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控制标准的住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按所租住房实际租金在不超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发放。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6元。有房未达到控制标准的按差额发放。
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也可选择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方式。
保障家庭在市场所租房屋,面积超出规定保障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的租金自行承担;低于保障面积标准的,按实际面积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条 特殊困难家庭经过审批同意实行实物配租的,根据控制面积标准,可由政府提供房源,租赁一处普通住房,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按规定缴纳租金。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20元(砖混一等),超出标准面积部分按照直管公房租金标准计租。
第十一条 实行实物配租的家庭为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的孤老(孤儿);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且领取残疾人证的特殊特困家庭。
第十二条 对符合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家庭且仅租住一处公有住房的,该处公房一律视为廉租住房,可按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控制面积标准享受面积之内的租金减免。

 

第三章 保障来源

第十三条 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包括:
1、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3、社会捐赠的资金;
4、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 实物配租的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来源包括:
1、政府出资收购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2、社会捐赠的住房;
3、腾空或收购的公有住房;
4、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五条 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由市财政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收购、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市财政局、审计局对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监督。

 

第四章 申请和程序

第十六条 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登记。
(一)申请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分别向市房管处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泰兴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泰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救助证》或《泰兴市特困职工证》;
2、《申请表》;
3、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4、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5、泰兴镇人民政府或单位出具的住房及经济收入情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市总工会出具的特困职工证明;
6、其它相关证明(残疾证等)。
(二)市房管处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进行初审,确定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方式,并将初审结果在申请家庭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和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各为15日。市房管处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10日内予以核实登记。
第十七条 市房管处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八条 办理程序。
(一)实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
1、申请家庭根据市房管处通知,自行租赁合适的房源,并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协议;
2、申请家庭持租赁协议到市房管处确认,并与市房管处签订租赁补贴协议;
3、市房管处每季度将租赁补贴通知交申请家庭,由申请家庭与房屋出租人凭此通知及本人(户主)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领取租赁补贴;
4、租赁补贴发放时间从申请家庭与市房管处签订租赁补贴协议下月起执行。
(二)实行住房租金减免的家庭根据市房管处的通知,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
(三)实行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根据市房管处的审核结果,依据标准租赁一处普通住房,申请家庭与房屋管理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按规定缴纳廉租住房租金。
申请家庭原住房属违法建设的,应当无条件拆除。在拆除后方可享受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九条 享受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市房管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住房保障方式。
第二十条 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或已被取消特困职工待遇的,应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由市房管处书面通知保障对象停发住房租赁补贴;停止租金减免;实物配租的收回租住的住房,如继续租住必须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第二十一条 申请家庭对市房管处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五章 监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区最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房管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租赁的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减免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享受住房保障的申请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管处收回其承租的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减免。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房管处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住房保障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认定条件、住房面积标准及补贴标准等指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由市房管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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