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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2007年—2010年)
一、总 则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218号)的要求,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二)在规划期内开展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应符合本规划或依据本规划详细制定;制定的相关计划、方案、办法等,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二、住房保障的现状和需求预测
(三)市区人口情况和经济状况。市区现有常住人口23.28万人,其中城市人口17.28万人,城市人口家庭总户数7.15万户,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4.63平方米。 2006年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11138元,职工平均工资16535元;2007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590元/月。
(四)市区住房保障现状。“十五”期间,市区已基本建立起廉租住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障体系。自1992年房改工作正式启动以来,市区已有790多户中低收入家庭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了住房问题;有37户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已全部实现了“应保尽保”;同时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现累计出售公有住房8504套,60.53万平方米;单位集资建房7017套,70.06万平方米;发放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2284人。
(五)“十一五”期间保障性住房需求预测。根据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月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家庭约2200多户。其中:
1、人均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在600元以下的家庭约600户,应纳入廉租住房保障;
2、人均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在600-700元的家庭约50户,应纳入租售并举的经济适用房保障;
3、人均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在700元至800元的家庭约1550户,应通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保障。
三、住房保障的总体目标
(六)总体目标。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确保实现“十一五”期末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等保障措施,满足其基本住房需求。
——对低收入家庭中无购房能力的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进行保障;其中对城市低保和特困职工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优先解决实物配租;
——对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线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部分购房能力但购房能力不足的,通过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的方式进行保障;
——对有一定购房能力的低收入家庭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方式进行保障。
四、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措施
(七)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要进一步降低廉租住房“门槛”,将更多的低收入家庭纳入到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
2007年,重点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全年保障对象37户,保障面积标准(建筑面积)1人户20平方米,2人户36平方米,3人户48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户56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每月6元/平方米。
2008年重点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在400元(含)以下的市区所有非农业户口家庭。全年保障对象约108户,保障面积标准(建筑面积)1人户22平方米,2人户40平方米,3人户54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户64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每月8元/平方米。
2009年重点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在500元(含)以下的市区所有非农业户口家庭。全年保障对象约285户,保障面积标准(建筑面积)1人户22平方米,2人户40平方米,3人户54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户64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每月9元/平方米。
2010年重点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在600元(含)以下的市区所有非农业户口家庭。全年保障对象约541户,保障面积标准(建筑面积)1人户22平方米,2人户40平方米,3人户54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户64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每月10元/平方米。
(八)不断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根据每年的保障情况,逐步扩大实物配租的范围,力争“十一五”期末使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逐步提高。
(九)多渠道落实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新建、购建小套型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收购二手房或改造“筒子楼”,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房的住房供应。
2008年安排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10套,约500平方米;
2009年安排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10套,约500平方米;
2010年安排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11套,约550平方米。
(十)对未供应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根据市场租金水平,逐年提高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标准。
(十一)落实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根据市区年度住房建设规划,每年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每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比例不得低于上年度住房新开工面积的10%。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成本、套型面积和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原则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房,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
2007年,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万平方米,约 230套;
2008年,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5万平方米,约350套;
2009年,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万平方米,约450套;
2010年,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5万平方米,约500套。
(十二)扩大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范围。租售并举的经济适用房是指专门面向市区那些既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区低收入家庭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凡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区最低工资线标准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下,或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低于市区最低补偿标准且户口与被拆迁房屋一致的家庭,均可申请购买租售并举的经济适用房。
(十三)根据每年实施租售并举经济适用房的房源情况和保障总量,对申请租售并举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按照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实行梯度保障的原则,每年公布一次当年的保障范围。
2008年,安排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10套约800平方米;
2009年,安排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20套约1600平方米;
2010年,安排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20套约1600平方米;
(十四)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处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价差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增值收益等价款,市房地产管理处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增值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市房地产管理处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除用于廉租住房外,只能向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租售并举,售价不能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受让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不变。
(十五)加快市区危旧房改造。在符合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结合旧城改造计划,采取市场化运作和政府政策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对市区危旧房密集的地块有计划地实施成片改造。旧城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
(十六)加快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为促进城区产业结构提升和空间布局优化,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拓展城区住房供应渠道,满足居民住房要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以空间形态改造为突破,完善市区老住宅小区功能,改善老住宅小区的居住环境。实行综合整治的老住宅小区,坚持整治与管理并重,及时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提高老住宅小区的管理水平。
(十七)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的支持。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租售并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适当降低首付款比例并延长贷款期限。允许城市低收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住房维修等住房消费支出。
(十八)金融部门应加大对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贷款的支持力度。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可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来执行;符合购买租售并举经济适用房的家庭,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的基础上再下浮来执行,还可创造条件适时实行贴息。
五、住房保障资金筹措和土地供应
(十九)根据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市财政通过本级预算予以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金按宗地提取净收益的10%,即从宗地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在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的余额提取,根据实际保障情况还可适当提高比例;四是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补缴的土地增值收益;五是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中个人购买公有产权份额的资金;六是社会捐赠和其他多渠道筹集的保障资金;七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住房保障资金实行“房地产管理处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住房保障的实施,财政部门应每年向社会公布住房保障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
2007年需廉租房保障资金2.25万元。
2008年需廉租房保障资金150万元;租售并举保障资金64万元。
2009年需廉租房保障资金196万元;租售并举保障资金128万元。
2010年需廉租房保障资金320万元;租售并举保障资金128万元。
2007年—2010年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所需资金测算表
金额:万元
保障方式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合计
廉
租
住
房 租金
补贴 户数 37 98 275 530 940
金额 2.25 50 96 210 358.25
实物
配租 户数 10 10 11 31
金额 100 100 110 310
合计 总户数 37 108 285 541 971
总金额 2.25 150 196 320 668.25
租售
并举 套 数 10 20 20 50
金 额 64 128 128 320
所需保障资金合计 2.25 214 324 448 988.25
备注 1、租金补贴标准2007年为6元/平方米,2008年为8元/平方米,2009年为9元/平方米,2010年为10元/平方米;2、实物配租每套50平方米,平均单价按2000元/平方米计算;3、2007年已完成保障任务;4、租售并举每套80平方米左右,按政府出资32平方米,平均单价2000元/平方米计算。
(二十)土地供应。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应合理选择建设地点。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
2007年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25亩;
2008年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含租售并举)、廉租住房用地30亩;
2009年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含租售并举)、廉租住房用地40亩;
2010年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含租售并举)、廉租住房用地45亩。
(二十一)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发展和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时应将合理配建的廉租住房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批文;规划部门在商品房开发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对廉租住房的配建指标予以明确,配建比例不低于项目中住宅总建筑面积的3‰,其套型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公开出让时,将配置廉租住房指标作为土地公开出让的前置条件。廉租住房配建的面积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建成后由政府回购。
六、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住房保障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民政、监察、物价、税务、总工会、房管、住房公积金中心、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落实各项优先优惠政策,共同做好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相关工作。
七、附 则
(二十三)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十四)本规划由泰兴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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