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泰兴市房地产管理处(主办科室:房地产管理科;协办科室:产权监理所)
三、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4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四、许可内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活动
五、许可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六、许可应提交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
2、资质等级证书
3、开发建设项目计划批文
4、土地批文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定点审批表和规划平面图)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9、有测绘资质部门核定的商品房面积资料
10、工程承包合同
11、白蚁预防合同
12、商品房结构、用途、装修标准、附属设施说明
13、商品房销售价格组成(普通住宅提交物价局批文)
14、商品房预售方案
15、商品房施工进度情况说明
16、已完成开发工作量资金投入证明
17、向境外销售提供的材料
18、管道液化气安装合同
19、物业公共维修基金落实情况的证明
20、物业管理落实情况的证明(房屋交付时提供)
2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交付时提供)
22、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报告(房屋交付时提供)
七、许可程序:
1、受理。开发企业按上列许可提交证件、资料,同时进行网上申报,按《泰兴市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系统》中的程序和要求 输入所报项目的相关信息和登记楼盘。所申报资料俱全,网上登记信息无差错,即进行受理。
2、现场勘察。自开发企业提交的许可证件、资料齐全、网上登记申报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察。
3、审核。对开发企业所提交材料的实质内容及是否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等进行审核。
4、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已符合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许可的决定,颁发《商品 房预售许可证》。
5、公告(公示)。作出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即进行公告,同时在泰兴市房地产市场网发布相关预售许可信息,供公众查 阅。
二OO五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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