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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购房慎交“预订款”   
[ 时间:2005-06-15  ]

        中消协日前发出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慎重交付购房“预订款”。
  据了解,在购房过程中,消费者往往求房心切,经不住销售商宣传推销的诱惑,在“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屋销售合同”未签订的情况下,盲目交付几百元、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预订款”或“定金”。此后,当种种原因想放弃购房时,却无法得到“预订款”或“定金”的退还。
  为尽可能避免此类争议纠纷的发生,中消协提醒消费者:对开发商提出的特别约定应予注意。《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房屋销售方出具的“预订款”或定金性质的收据所附带的备注条款,应视为特殊形式的约定,消费者一定要在付款前看清其内容,谨慎签字。
  按《合同法》、《担保法》中的解释: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消费者要区分交付的“预订款”种类,特别是“定金”与“订金”的差异。

【知识链接】
          订金非定金 一字差万金

  在商品房买卖中,消费者一般会被要求先期缴纳一些费用,有些叫“定金”,有些叫“订金”。
  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性质是不同的。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则属于预先支付的一部分价款,不具备担保的性质,如果收取订金的一方不能履行约定,则交付订金的一方只可要求其返还订金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


                           摘自《江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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